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辅导:地产权属登记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27 09:58:01

二、地产权属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地产权属登记,是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均进行注册登记和发证的一种制度。地产权属登记是国家用以确认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一项法律措施

  按照登记的时间和内容的不同,地产权属登记可区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初始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继初始登记之后,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变更登记是在初始登记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与初始登记相比,变更登记具有分散性、经常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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