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辅导:房产权属登记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27 09:56:21

三、房产权属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筑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产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产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

  (一)总登记

  总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总登记是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一种登记,不论房屋状况、权利状态有无变动,所有权人均有向登记机关登记的义务。

  (二)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在总登记之后,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而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情况时所进行的登记。转移登记是一种经常性工作,目的在于及时掌握所有权的变动以及确定新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并修正原有的产籍资料。

  (三)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在总登记之后,房屋发生了扩建、翻建、改建、添建、部分拆除等增减情况以及相应的宅基地、院落地使用范围的增减时所进行的登记。这种登记也是一项经常性工作,目的在于掌握房地产的变更情况,即使进行修测、补充房产产籍资料。

  (四)其他登记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遗失登记、新建登记、限制登记、更换管理人登记、更名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等。

纠错
育路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