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辅导:房地产权属变更和抵押登记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27 09:53:17

四、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

  在二者办理的先后顺序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作出了专门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房地产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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