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制度与政策第四章考点(21)

来源: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发布时间:2012-12-26 10:15:06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例题1:2005年10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承建其开发的小区。2006年4月,甲公司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预售房屋。5月,甲公司与郑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6月,甲公司申请变更小区规划、设计并获得批准。按照新的方案,郑某所购房屋的空间尺寸和朝向发生了变化。2007年1月该小区交付使用,甲公司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始实施物业管理。2月郑某将自己所购房屋出租给刘某,租期为2年。刘某在屋顶安装了一个广告牌,宣传自己所开公司的产品。4月郑某将出租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期为1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1.乙公司应当( )。

  A.在开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 B.在开工前申领开工报告

  C.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D.对该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答案:CD

  解析: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例题2:(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 D.建设主管部门

  答案:B

  解析:只有施工单位,才能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因此,B是正确的。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掌握)

  原建设部于2000年6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的约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注:要分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与《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确定的最低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的异同。一方面,二者调整的责任主体不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的"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针对的是房地产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是施工单位向房地产开发单位做的"保证"。而"两书"中的"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针对的是房地产开发单位和商品房购买人,是房地产开发单位向商品房购买人做的"保证"。 另一方面,二者"保修"开始计算时间不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的"保修期限"是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两书"中的"保修期限"针对的是房地产开发单位和商品房购买人,是从所购买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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