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制度与政策第三章考点(14)
来源: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发布时间:2012-12-26 09:28:52
6.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可以提前收回,但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2)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3)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
7.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这种方式在目前的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中采用较多,既解决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问题,又为国有困难企业的改制改组创造了条件。这主要是针对现有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制时适用。
第五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掌握)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例题: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期限为( )。(2004年试题)
A.40年 B.50年 C.70年 D.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答案:D
解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