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制度与政策第三章考点(13)
来源: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发布时间:2012-12-26 09:27:33
2.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3.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4.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可以转让。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
例题: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在( )以上的,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2008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3个月 B.6个月 C. 9个月 D.一年
答案:B
解析: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5.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转让或抵押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1)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2)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3)承租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