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制度与政策第三章考点(11)
来源: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发布时间:2012-12-26 09:24:57
(三)合同的解除
(1)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定金并按约定期限支付地价款,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土地管理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2)土地管理部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土地,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土地使用者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支付的地价款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例题:2005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某市某区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投资6000万元开发商品住宅。甲公司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乙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被拆迁入李某就其房屋的性质与甲公司未能协商一致。该项目于2005年10月1日动工,由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承包施工。 该区私营企业职工王某以抵押贷款方式,于2006年2月以5000元/㎡的价格预购了一套80㎡的住宅。该项目于2006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王某于2006年9月将该套住宅转让给他人,售房收入44万元。(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1.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 )与甲公司签订。
A.该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B.该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C.该区人民政府 D.该市人民政府
答案:A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甲公司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
A.土地补偿费 B.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C.土地闲置费 D.房屋拆迁安置费
答案:B
解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