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制度与政策第四章考点(17)
来源: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发布时间:2012-12-26 10:08:44
例题: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目的是为确定被拆迁房屋( )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与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差价 B.价值
C.货币补偿金额 D.重置价格
答案:C
解析: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七)争议的处置
(1)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2)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3)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4)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5)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6)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例题1: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对拆迁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 )。(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估 B.申请行政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自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E.申请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
答案:A D E
解析: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