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制度与政策第一章考点(6)

来源: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发布时间:2012-12-26 08:33:19

  (三)国务院发布的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是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国务院总理令的形式发布。

  (四)地方性法规

  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

  注: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例题:下列主体中,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答案:D

  解析: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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