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辅导: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0-25 10:19:38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

  (1)建筑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总包不用代扣代缴营业税了 );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3)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时,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境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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