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辅导: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办法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9-29 10:22:06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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