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辅导:房产转让的税收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9-25 17:15:12

一,契税:(受让人缴纳)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按房价的3%

  存量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按房价的3%

  交换: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

  赠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二,印花税:

  (1) 合同印花税: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受让人按房价的0.03% 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5%

  (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

  三,营业税(5%)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房屋出租、转租的税收

  出租、转租:不缴纳契税;租赁双方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

  个人出租居住: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 缴纳综合税款

  个人转租居住房屋:转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缴纳综合税款

  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房产税: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按房产原值X80%X1.2%;其他按年租金收入12% 单位转租房屋、个人转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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