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估价时点为过去的情形,多出现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对估价结果有争议而引发的复核估价。例如,某市某大厦强制拍卖的拍卖底价评估结果争议一案, 原产权人对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有异议,引发了对该估价结果究竟是否合理的争论。此时衡量该估价结果是否合理,要回到原估价时点(原估价时点是1996年3月11日),相应地, 估价对象的产权性质、用地性质、建筑物状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等,也都要以原估价时点1996年3月11 日时的状况为准。否则的话,就无法检验该估价结果是否合理。而且任何其他估价项目的估价结果在事后来看也都可能是错误的,事实上可能并没有错误, 只是过去的估价结果不适合现在的情况,因为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可能发生了变化。 2.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历史状况下的情形,多出现于房地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例如,建筑物被火灾烧毁后,确定其损失程度和损失价值,要根据其过去的状况(现在已不存在了)和损毁后的状况的对比来评估。 3.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现时状况下的情形,是估价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包括在建工程估价。 4.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下的情形,如评估房地产的预售或预购价格。 5.估价时点为未来的情形,多出现于房地产市场预测、为房地产投资分析提供价值依据的情况中,特别是预估房地产在未来建成后的价值。在假设开发法中,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就属于这种情况。 现状为在建工程的房地产,可能同时存在着下列3种估价: (1)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现时状况下的估价,即该在建工程在现在这个样子的价值是多少; (2)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下的估价,如该在建工程经过一段时间后将建成,而现在预售或预购它的价值是多少; (3)估价时点为未来,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下的估价,如该在建工程经过一段时间后将建成,且在建成时的价值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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