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3年到2003年,中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已经建立十周年,中国估价师也走过了十个春夏秋冬。房地产估价师作为一种专业执业资格,特别需要估价师具有较高的个人经验、专业水平、知识面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职业技能。 一、估价师应掌握一定的建筑知识和建筑造价知识 二、估价师应掌握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 众所周知房地产估价是一门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房地产的分支学科,因此,只有具备较深厚的经济理论基础,方能真正地做好估价工作并能进行相应地探索。这就要求估价师了解并 探索更多的经纪问题包括:贴现、折旧、经济增长、机会成本 、边际收益、收入与税收等,参加房地产经纪理论培训、知识竞赛和房地产继续教育。本人通过自学和培训1996年通过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1997年参加“荆门市房地产法规知识竞赛”获一等奖,并获奖金200元。事实上,一个全面的估价师,不仅可以从事“单一”的评估业务,更可以为大众提供房地产投资/置业咨询服务——为房地产投资者忧解难,或者为置业者出谋划策。这主要包括:预算不动产投资价值和投资回报率;测算投资/置业成本,安排购置资金;测算改造成本 ,改进物业收益水平;预测市场波动,确定投资/置业方向;测算租售、抵押(留置)成本,安排物业资产管理计划。 三、估价师应该具备丰富的房地产专业技术知识 四、估价师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我们知道“无规不圆”,作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师来说,诸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规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拍卖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都是我们必须熟悉的内容,并且有必要“拳不离手,曲不离口”,做到常看、常想、常推敲。诸如要通过反复学习相关税法及税收等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咨询,估价师要能准确地测算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内的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和费用;要了解担保的有关规定,最高院2000年12月8日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估价师应该熟悉房地产市场及其交易变化情况。 房地产评估是一种典型的服务性工作,只不过它不是一种体力服务,而是一种智力服务。因此本人以为,一名合格的估价师,不仅应有职业自豪感,更要有致诚、致信的服务意识与实际行动。我们知道,有些评估机构,常常表现给客户“嫌贫爱富”的感觉,从细处讲,比如客户想了解结论的过程时,有些估价师不是本着以理服人,摆事实讲道理,而是故弄玄虚,甚至以诸如“你不懂”、“跟你讲不清”等语言搪塞客户,更又甚者,时有发生诸如“收费额小,服务拉倒”、“不付钱不能看报告”等等不利于估价人员形象,甚至整个行业形象的事情。在实际工作中,估价师应换位思考问题,要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针对客户想少付钱的问题,一方面要引导大多数客户了解估价业务的无形成本,或者说长期经验等的积累成本;另一方面要通过为客户提供优质和诚信的服务来感动“上帝”。 |
房地产估价师论坛热贴: |
【责任编辑:万晓霞 纠错】 |
|
阅读上一篇:09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间列表 |
|
阅读下一篇: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报考条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