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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宪法和美国不同,与美国的个人权利相比,他们强调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加拿大的宪法强调:“和睦、秩序和良好政府”,即“控制和保护”。正如约翰逊所说的那样:“加拿大的犯罪控制模式过分强调对犯罪行为的镇压,认为只有通过发布命令才能保障个人的自由”。因此,加拿大的犯罪控制模式通常只“强调对法律和秩序的维护,而很少保护被告人和个人的权利。”(转引自李普塞特,1988:128-129) 另一方面,在美国宪法的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确保个人自由权利的条款。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诉讼,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工权之审判……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用为公有。” 在第十四条修正案中规定:“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毕晓普,1985:45)而在加拿大,财产权和公民权却很少像美国那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如摩歇尔(Mercer)和戈德堡(Goldberg)在《价值观的差别及其含意》一文中提到的那样:“在加拿大……财产权属于国王而不属于个人。”(转引自李普塞特,1985:129) 这个事实可以追溯到加拿大强调王权和教会的社会历史传统。 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加拿大至今都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所以其宪法主要由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的宪法法案所构成,其中包括1867年在英国议会通过的《不列颠北美法案》、1867-1975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及1982年在加拿大议会通过的《1982年宪法法案》。虽然1982年的《权利和自由宪章》作为一种司法介入来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比1967年的权利法案更加全面,但与美国相比,这种权利和自由仍然是很有限的。在个人权利和公民自由方面,加拿大法庭和美国法庭也有很大的不同。正如Ginsberg在《社会学导言》一书中(1975:134)谈到:“国王可以对一个宣判无罪的刑事案件提出质疑同时要求重审被告。”同样的情况如发生在美国,其结果就会大不一样。因为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明确提出:“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急生命或肢体之处境。”(毕晓普,1985:45) 所以,纵观美国和加拿大的宪法,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熔炉文化代表的美国强调“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作为马赛克文化代表的加拿大强调“和睦、秩序和良好政府”。 3.3 技术方面的商业冒险精神vs.资本原始积累方面的商业冒险精神 正因为美国是一个没有封建传统的现代国家,所以它能够代表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社会。与之相反,加拿大却是一个具有封建精英社团传统的国家,所以加拿大不可能成为恩格斯所说的纯资本主义传统的国家。正因为两国之间存在这些差异,所以两国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才会有极大的不同,那就是:美国富有技术方面的商业冒险精神而加拿大却只有资本原始积累方面的商业冒险精神。哈丁(Hardin)在《无意识的国家:加拿大经济文化》一书中提到:“美国之所以成为充满活力的自由企业文化或者民营企业文化,是因为其对规则和游戏的……不由自主、不知疲倦的热情。这种热情深深地扎根于一种大众化的意识,这种意识同时创造一种适当的培养冲动而不是克制冲动的制度上的模式。贪欲、努力工作以及只有抱负是不够的……正是粗犷的平等主义、实用的教育……以及持续的精神冲动使得……美国人不断地前进……法裔加拿大人依赖于牧师式、封建的历史……操英语的加拿大人,虽然继承了更多自由资本主义的精神,也不过是一种保守、精英式、自我保护式的殖民地人民,因此他们不可能有激烈的意识形态革命,也不可能梦想不可能发生的事。”(转引自李普塞特,1988:135) 正因如此,与加拿大的企业家相比,美国的企业家更有闯劲,更具革新精神,更敢于冒险。从两国之间的资本流动可以说明这个现象。从两国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流动我们可以看出:金融资本从加拿大转移到美国,而工业资本却从美国转移到加拿大。泰勒(R. T. Taylor)谈到:在加拿大商业历史上,一战前,“加拿大的资金被用来支持美国的股票交易或者被投放到了与美国合伙的公司中……因此,加拿大只好通过美国的合伙商号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向美国借回所需的资金。”(转引自李普塞特,1988:136) 相反,加拿大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很少会提供风险资本,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工业资本从美国流动到加拿大的原因。因为加拿大人倾向于在他们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始积累的资本。因为他们认为用这种方式使得他们在进入商业领域时会更加地保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加拿大人缺乏技术方面的商业冒险精神。加拿大科学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表明加拿大人“一贯倾向于避免对基于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给予鼓励……[或者]对于创新的产业进行鼓励。”(转引自李普塞特,1988:135)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加拿大人的投资态度来看这一现象。格拉茨尔(Kenneth Glazier)在1972年秋的《当代企业杂志》一书中指出:加拿大人愿意在美国进行大量的投资而不愿意在其国内投资。在解释加拿大人的这一投资方式时,他说:“原因之一在于,从传统意义上说,加拿大人比较保守,对于他们自己民族的命运和国家的潜力表现出一种自卑的情结。”(转引自李普塞特,1988:136) 因此,我们可以说美国人的商业冒险精神在技术冒险阶段而加拿大人的商业冒险精神却在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 4. 结论 综上所述,美国文化和加拿大文化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些不同首先表现在美国文化是建立在“熔炉”基础之上的多元文化,而加拿大文化则是建立在“马赛克”基础之上的多元文化。从社会学的角度,美国的“熔炉”文化来源于其同化的民族关系模式,而加拿大的“马赛克”文化则根源于其并存的民族关系模式。从历史的层面,美国历史是一部扩张的历史,而加拿大的历史则是一部反扩张的历史;从法律的层面,美国强调“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而加拿大则强调“和睦、秩序和良好政府”;从经济的层面,美国人的商业冒险精神表现在技术方面,而加拿大的商业冒险精神则表现在资本原始积累方面。但从根本上讲,这些差异有其深刻的社会学渊源,归根结底,是由两国不同的少数民族关系模式决定的。 参考文献 Ginsberg, M. Sociology[A]. O.U.R, Vernon Mallins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Comparetive Education[C]. London: Heinemann, 1975: 34. Gordon, M. M. Assimilation in America: theory and reality[J].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 1961. Lipset, M. S.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e Cultural Dimension[A]. Charles F. Doran & John H. Sigler.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 Enduring Friendship, Persistent Stress[C].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Inc, 1988: 109-160. Zhang Weiding. Mosaicism in Canadian Literature[A]. Shi Jian. Collected Papers on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C]. Chengdu: Sichuan People’s Press, 1999: 134-153. 戴维·波普诺. 社会学(第十版)[M]. 李强等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08-311. 范先明. 熔炉文化与马赛克文化——美加文化差异比较[D]. 成都:四川大学,2005:9. 高鉴国. 依然是“熔炉”——论美国民族关系中的同化问题[J]. 世界民族,1998(3):1-10. 李杰. 加拿大文化中的反美传统[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4(4):63-70. 尼尔·J·斯梅尔瑟. 社会学[M]. 陈光中等译. 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31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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