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重点5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7-26 08:58:42

  (一)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二)房地产经纪人注销注册: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4、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20、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2、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3、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4、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6、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的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9、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0、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11、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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