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经纪相关知识知识点24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1-08 08:23:43
2.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
①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早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②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③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④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⑤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
①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②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③赔偿责任。
3.委托合同的种类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委托合同的终止
(1)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2)一般原因是指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3)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①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②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