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经纪相关知识知识点22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1-08 08:22:11

    4.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

    法律对房屋买卖有下列特别规定,包括: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书面约定;在城镇买卖房屋的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出卖共有房屋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合同(掌握)

    1.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供租赁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2)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不动产和动产。

    (3)租赁合同约定的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或收益权,而不是所有权。

    (4)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5)租赁合同的另一特征是双务、有偿合同。

    (6)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7)此外,租赁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2.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做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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