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经纪相关知识知识点25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1-08 08:25:06
(二)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有以下特征:
①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②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人权。
③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3.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为限。
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②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2)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①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②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3)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②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4)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订立居间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②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③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④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