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经纪相关知识知识点27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1-08 08:26:38

    第四节 物 权 法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如汽车、电视机等。

    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掌握)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指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物权与债权在下列方面存在区别:

    (1)权利性质上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其权利直接支配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而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给付财产,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以强制给付,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例如,甲出售自有房屋给乙,在尚未依法律规定转移其所有权时,债权人乙尚不得直接支配该房屋,排除当事人的干涉。

    (2)权利发生上不同。物权的发生实行法定主义,债权的发生实行任意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受法律的限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变更物权的内容。

    而债权的发生并无这样的限制,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以通过合意任意创设债权。

    (3)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可以对抗世间一切人的权利,属于绝对权或对世权,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

    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其效力范围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给付。即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

    (4)权利效力不同。物权具有支配力,债权的效力则是请求力。物权的支配力使其具有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能并存内容相同的两个物权)、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和追及效力(物权人可以追及至标的物的所在地行使其权利)。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以上的债权,各债权相互平等,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债权也没有追及效力,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无论该第三人的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

    (5)在权利期限上不同。物权中有些权利是无期限的,如所有权,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

    债权则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上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

    (二)物权的分类(掌握)

    物权主要有下列几种分类:

    (1)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凡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房地产抵押权。凡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对一块手表拥有的所有权。

    (2)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如抵押权、地役权、土地使用权等。

    (3)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指本身就独立存在,不需要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这种权利的直接效力是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称为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掌握)

    物权除因种类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效力外,有下列共同效力:

    (1)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并存。如甲就同一标的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则乙不能再就该物享有所有权。

    (2)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一般意义上,指就同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当然,“物权优先于债权”也有例外,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3)迫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辗转落人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行使其权利。

纠错

育路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房地产经济人考试辅导资料

房地产经济人考试辅导课程报名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