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讲义:第三章(7)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11-12
第三章第七节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一、证券公司介绍经纪商(IB)制度
IB,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证券公司提供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