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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估师考试制度与政策知识点9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10 09:25: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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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

  1)建设申请。有关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法律规定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的要求。

  2)建设申请的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有关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布局和发展要求。

  3)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在对建设申请进行审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区详细规划的要求,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点,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3)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是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核准的设计方案。

  4)竣工资料的报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城市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

  (1)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申请,都要严格验证其申报条件(包括各类文件和图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的情况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要及时退回,不予受理。

  2)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土地的征用或划拨手续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复验,如有关用地的坐标、面积等与建没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不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或重新补办手续,否则对其建设工程不予审批。

  3)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放线后,要自觉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即履行验线手续,如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形式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不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责令其改正,否则有关建设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并可给予必要的处罚。

  4)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建设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对城市规划有重要影响的建设工程的验收,检查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如果发现不符,应视情况提出补救和修改措施,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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