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  书店 学校  题库 论坛  网校  地方分站: 北京 | 上海 | 郑州 | 天津
报名咨询热线:010-51268840、51268841
  考试动态   报考指南   经验交流   考试教材  考试论坛  网校课程  理论与方法精讲班
    制度与政策: 真题|模拟题|辅导   理论与实务: 真题|模拟题|辅导   经营与管理: 真题|模拟题|辅导   经营与管理: 真题|模拟题|辅导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业考点精析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0-09-26 17:56:51  来源:网络
  • 文章正文
  • 网校课程
  • 调查
  • 热评
  • 论坛

(1)本章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⑤《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⑥《廉租住房保障办法》、⑦《土地登记办法》、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⑩《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⑩《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本章内容中要切实掌握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近阶段特点,尤其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三大住房供应体系的内容,可以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的有关政策是当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亮点。

  (3)我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特点,都是重点考试内容,都应重点熟悉;要对我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架有明确的认识,对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构成体系的制定主体应熟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部法律,要搞清其出台背景、实施时间、修订重点,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为表现形式。房地产的行政法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都是以国务院令颁布的,其表现形式一般为《××条例》。另外以《××条例》为形式的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但与国务院令颁布的《××条例》的区别主要是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的名称中都要加"字号",如《××省××条例》、《××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房地产的部门规章是以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长令颁布的,都是以《××办法》或《××规定》为表现形式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房地产的规范性文件则不是以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长令颁布的,而是以一般的文件形式印发的。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多项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等多项技术规范,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为表现形式。

  熟悉了以上有关我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体系知识,考试中遇到这样的考题,就会得心应手。

  (4)要熟悉本章涉及的新实施的规章,主要包括:《土地登记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因为2008年的教材未对已实施的这三部规章进行修订,而2009年应把其作为学习重点。

辅导科目
精讲班
考题预测班
模考试题班
讲师
在线购买
课时 试听 课时 试听 课时 试听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66
试听
10
试听 2套 试听
黑敬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40
试听
10
试听 2套 试听
史贵镇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40
试听
10
试听 2套 试听
史贵镇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40
试听
10
试听 2套 试听
史贵镇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立即发表评论
提交评论后,请及时刷新页面!               [回复本贴]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房地产估价师论坛热贴: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阅读下一篇:下面没有链接了
报考直通车
 
考试时间:2010年10月16、17日。
考试内容: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MORE>>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