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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学教育学考试重点精要5.1:学生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3-09 17:11:05  来源:育路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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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生与教师
第一节 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现实社会的成员之一
1.具有人的主观能动性;
2.具有思想感情;
3.具有个性特征。
(二)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的人
1.具有发展的潜在可能性和可塑性;
2.学生身心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3.具有获得成人教育关怀的需要
(三)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1.学生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学习的主体;
2.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学校教育起主导作用;
3.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一)对学生社会地位的传统认识
从整体上没有真正认识儿童个性的独立存在价值。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1)学生身份
(2)学生的法律地位
2.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
青少年学生享有的主要权利有:(1)人身权;(2)受教育权。
3.学生的义务
在教育法规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以下四个方面: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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