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例:(06年试题) 票据的当事人一般包括( ABCDE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背书人 E、保证人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 (2)票据行为的特征(重点)(以前考到过票据的特征,票据法的特征,所以此处的特征也应该是重点) Ø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Ø 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即无因性 Ø 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Ø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例:(04年试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票据的伪造行为并不影响到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因此,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应对票据负责。(否) 三、票据的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Ø 概念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Ø 取得方式:(多选) 依出票取得; 依转让取得; 依法取得: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Ø 消灭 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灭失时效 此外: ①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丧失。 ②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丧失。 (2)票据义务 Ø 付款人具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 Ø 出票人和背书人等债务人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 Ø 当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票据的所有债务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票据的抗辩 (1)概念——指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权利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2)种类 Ø 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抗辩。又称为“客观抗辩”。 ① 一切票据债务人对一切债权人的抗辩: 以票据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的抗辩; 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票据债权已经消灭或票据已失去效力的抗辩。 ② 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票据上的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伪造的; 票据上发生变造,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在变造前签章的,这种抗辩只可以对抗在票据被变造之后,持票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变造后的票据履行义务; 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抗辩。 Ø 人的抗辩——又被称为“主观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持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①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行使的抗辩。 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金额的能力,如持票人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特定的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收领票据金额的资格,主要在于票据的背书是否连贯; ② 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以欠缺原因关系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仅在明显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适用; 以原因关系非法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 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而进行的抗辩。 (3)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变事由对抗持票人。 案例分析: 1996年9月27日,某物资局与某轧钢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84536元,并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货款。合同订立后,物资局向轧钢厂签发并承兑了一张金额为284536元、到期日为1997年3月27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同年11月18日轧钢厂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农行县支行申请贴现,农行经审核后同意轧钢厂的贴现申请,办理了背书转让,扣除贴现利息后将款划至轧钢厂的账号。汇票到期后,农行县支行持汇票提示付款,因物资局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农行县支行直接向物资局交涉票款未果,又向轧钢厂交涉亦未果,故诉诸法院,要求物资局偿付票据金额及利息,轧钢厂承担连带责任。物资局辩称,因轧钢厂未履行购销合同,故不应偿付票据金额;轧钢厂辩称,物资局是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应由物资局支付票款。 分析:汇票系无因有价票据,一经作成即具有独立的票据关系,其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当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要求付款时,票据债务人就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故物资局拒绝付款是不对的。但根据票据的抗辩中对于人的抗辩的解释,以欠缺原因关系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仅在明显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适用;并且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变事由对抗持票人。本案中持票人已改变即轧钢厂将票据贴现给农行,抗辩事由被切断,票据债务人物资局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抗辩,应当无条件的向农行县支行支付票款及利息。 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理解) (1)票据的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上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的变造——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有关事项的一种行为。 法律责任——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变造前签章,应按原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 变造后签章,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承担责任; 无法辨别前后,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六、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Ø 条件: 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仅有12天,第13天解禁。 Ø 不能挂失止付情形: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没有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的银行本票等,不适用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