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倾销法(识记+理解) (一)倾销的概念与反倾销法(识记) 1. 倾销——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的行为。 2.倾销的特征 (1)不正常低价; (2)扩大本国出口为主要目的; (3)会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有损害的威胁; (4)本质上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2004年试题) 倾销表现为一国的产品以不正常的低价销售到另一国,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是) 3.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反倾销的国内立法是1904年加拿大反倾销法。 4.乌拉圭回合谈判在1994年签署了《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1994)第6条的协议》,又称《反倾销协议》。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反倾销协议》也随之生效。 (二)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重点)——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理解) 1、实体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应具备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必须证明存在倾销行为——取决于被指控倾销的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该产品所谓“正常价值”的比较,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存在倾销,否则不存在倾销; (2)必须证明这种倾销对进口国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该国相关工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倾销的确定 (1)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Ø 国内销售价格(最基本方法); Ø 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标准: 向该第三国出口的产品与向该进口国出口的产品相同或最相似; 该第三国是出口国出口量最多的国家; 对该第三国和该进口国在销售渠道上做法类似。 Ø 结构价格——又称推定价格。 按被指控倾销的商品在原产国生产的实际成本加上销售成本和一定比例的利润得出的推定的价格。 (2004年试题) 根据《反倾销协议》,不属于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是( D ) A、国内销售价格 B、结构价格 C、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D、替代国价格 (2)出口价格的确定 (3)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调整 3、工业损害的确定 (1)进口国工业的规定:进口国工业,同类产品。 (2)损害的确定 考虑因素: 进口数量是否大量和迅速地增加; 对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及其影响程度; 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的影响。 4.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1) 考虑因素: ① 数量在进口国工业遭受损害时是否大量增加; ② 是否压低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 ③对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冲击。 (2)只要能够证明倾销产品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1、反倾销的调查程序规则 a) 申诉 b) 立案 c) 调查 d) 初裁 e) 终裁 f) 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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