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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商务专业知识美国的产品责任法详解二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09-11-06 11:47:17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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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的抗辩

  1.担保的排除和限制

  2.相对疏忽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多选)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合理费用。

  3.商业性损害赔偿——除了包括产品毁灭之外,还包括产品本身价值的减少,不能使用,必须修缮或丧失营业利益等。

  4.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果有过错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顾,受损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给予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关于管辖权问题

  美国认为凡非居民被告都必须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法院才有管辖权。

  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在外国制造或生产的产品在美国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美国法院就对外国制造商或生产者行使司法管辖权。(07年试题)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06年试题)

  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美国法院通常适用的法律是( B )

  A、对被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B、最密切联系地法

  C、购买产品地法

  D、原告国籍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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