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的抗辩 1.担保的排除和限制 2.相对疏忽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多选)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合理费用。 3.商业性损害赔偿——除了包括产品毁灭之外,还包括产品本身价值的减少,不能使用,必须修缮或丧失营业利益等。 4.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果有过错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顾,受损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给予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关于管辖权问题 美国认为凡非居民被告都必须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法院才有管辖权。 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在外国制造或生产的产品在美国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美国法院就对外国制造商或生产者行使司法管辖权。(07年试题)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06年试题) 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美国法院通常适用的法律是( B ) A、对被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B、最密切联系地法 C、购买产品地法 D、原告国籍所在地法 |
热门资料下载: |
国际商务师考试论坛热贴: |
【责任编辑:聂荣 纠错】 |
|
阅读上一篇:2009年商务专业知识美国的产品责任法详解一 |
|
阅读下一篇:2009年商务专业知识中国票据法复习资料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