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1.疏忽责任 定义:生产销售者有疏忽之处,导致产品有缺陷,并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对此,生产销售者承担责任。 注: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不需要原被告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原告必须证明两点: ü 被告没有做到“合同的注意”,也就是说被告有疏忽之处; ü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 2.担保责任 注:(1)在美国追究担保责任一般都适用《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2)明示担保产生的方式有: ① 卖方向买方所做的有关货物的声明和允诺如果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则该允诺构成明示担保; ② 保证货物将与说明相符; ③ 保证货物将与样品和模型相符。 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证明: 被告所作的担保 原告相信了这个担保 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担保而引起的。 (3)默示担保的种类 商销性默示担保 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4)违反担保中,作为原告,他仍负有一定的举证的责任,即证明被告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这样一来,原告的证明责任加重了,但被告却可以通过原告本身违反担保的抗辩而获得免责。 例: 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只须证明( ) A.与被告有合同关系 B. 产品有缺陷,并使他受到损失 C.被告未尽合理注意 答案:B 3.严格责任——(目前已为大多数州所接受) 定义:只要存在缺陷,并对使用者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并受到损害,生产销售者就要承担责任。 原告有利之处;是侵权诉讼,不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证明有缺陷造成损害,缺陷自产品投入市场时就存在。 与疏忽的区别: 疏忽是卖方未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即有过失;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过失,只考虑有无缺陷。 例题: 违反担保对原告有利之处是不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错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缺陷,只考虑有无过失 答案:错 严格责任强调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需证明产品有缺陷。 (04年试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对原告最为有利的产品责任诉讼依据是( A ) A、严格责任 B、担保责任 C、违约责任 D、疏忽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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