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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商务专业知识美国的产品责任法详解一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09-11-06 11:44:31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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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1.疏忽责任

  定义:生产销售者有疏忽之处,导致产品有缺陷,并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对此,生产销售者承担责任。

  注: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不需要原被告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原告必须证明两点:

  ü 被告没有做到“合同的注意”,也就是说被告有疏忽之处;

  ü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

  2.担保责任

  注:(1)在美国追究担保责任一般都适用《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2)明示担保产生的方式有:

  ① 卖方向买方所做的有关货物的声明和允诺如果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则该允诺构成明示担保;

  ② 保证货物将与说明相符;

  ③ 保证货物将与样品和模型相符。

  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证明:

  被告所作的担保

  原告相信了这个担保

  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担保而引起的。

  (3)默示担保的种类

  商销性默示担保

  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4)违反担保中,作为原告,他仍负有一定的举证的责任,即证明被告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这样一来,原告的证明责任加重了,但被告却可以通过原告本身违反担保的抗辩而获得免责。

  例:

  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只须证明( )

  A.与被告有合同关系

  B. 产品有缺陷,并使他受到损失

  C.被告未尽合理注意

  答案:B

  3.严格责任——(目前已为大多数州所接受)

  定义:只要存在缺陷,并对使用者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并受到损害,生产销售者就要承担责任。

  原告有利之处;是侵权诉讼,不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证明有缺陷造成损害,缺陷自产品投入市场时就存在。

  与疏忽的区别:

  疏忽是卖方未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即有过失;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过失,只考虑有无缺陷。

  例题:

  违反担保对原告有利之处是不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错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缺陷,只考虑有无过失

  答案:错

  严格责任强调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需证明产品有缺陷。

  (04年试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对原告最为有利的产品责任诉讼依据是( A )

  A、严格责任 B、担保责任

  C、违约责任 D、疏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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