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例:(06年试题) 票据的当事人一般包括( ABCDE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背书人 E、保证人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 (2)票据行为的特征(重点)(以前考到过票据的特征,票据法的特征,所以此处的特征也应该是重点) Ø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Ø 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即无因性 Ø 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Ø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例:(04年试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票据的伪造行为并不影响到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因此,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应对票据负责。(否) 三、票据的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Ø 概念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Ø 取得方式:(多选) 依出票取得; 依转让取得; 依法取得: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Ø 消灭 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灭失时效 此外:①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丧失。 ②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丧失。 (2)票据义务 Ø 付款人具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 Ø 出票人和背书人等债务人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 Ø 当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票据的所有债务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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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聂荣 纠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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