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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商务专业知识中国票据法复习资料一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09-11-06 11:48:43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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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票据的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例:(06年试题)

  票据的当事人一般包括( ABCDE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背书人

  E、保证人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

  (2)票据行为的特征(重点)(以前考到过票据的特征,票据法的特征,所以此处的特征也应该是重点)

  Ø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Ø 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即无因性

  Ø 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Ø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例:(04年试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票据的伪造行为并不影响到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因此,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应对票据负责。(否)

  三、票据的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Ø 概念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Ø 取得方式:(多选)

  依出票取得;

  依转让取得;

  依法取得: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Ø 消灭

  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灭失时效

  

  此外:①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丧失。

  ②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丧失。

  (2)票据义务

  Ø 付款人具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

  Ø 出票人和背书人等债务人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

  Ø 当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票据的所有债务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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