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理解) (1)票据的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上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的变造——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有关事项的一种行为。 法律责任——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变造前签章,应按原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 变造后签章,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承担责任; 无法辨别前后,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六、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Ø 条件: 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仅有12天,第13天解禁。 Ø 不能挂失止付情形: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没有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的银行本票等,不适用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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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聂荣 纠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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