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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商务专业知识中国票据法复习资料三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09-11-06 11:52:43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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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理解)

 (1)票据的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上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的变造——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有关事项的一种行为。

  法律责任——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变造前签章,应按原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

  变造后签章,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承担责任;

  无法辨别前后,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六、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Ø 条件:

  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仅有12天,第13天解禁。

  Ø 不能挂失止付情形: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没有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的银行本票等,不适用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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