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询工程师项目组织与管理讲义54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7-16

(九)违约责任

1.供货人违约责任

(1)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购货人偿付违约金。具体偿付比例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提前交货或多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供货人应承担购货人代保管期内实际发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

(3)购货人按供货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提货而未提到时,供货人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购货人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4)货物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购货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由供货人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退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不能修理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5)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必须重新包装的,供货人应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付的费用。

(6)由于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造成逾期交货的,供货人应支付违约金。未经购货人同意,供货人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购货人违约责任

(1)中途退货或无故拒收货物,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供货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赔偿比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自提货物未按供货人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承担供货人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

(3)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在此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价格上涨时,承担由此而多发生的费用。

(4)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且没提前通知供货人的,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5)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提出拒收的一般货物,在代保管期内,应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

(十)争议 货物采购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聘请咨询工程师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三方进行调解,协调不

成时,可按照合同也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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