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询工程师项目组织与管理讲义51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7-16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管理

(一)竣工验收工作程序(28+14)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3)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者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二)竣工结算(28+28+14,56)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

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格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量保修: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保证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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