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精讲(81)

来源:环球网校发布时间:2012-12-17

  1)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

  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从事同业拆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业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分公司不能从事上述业务。

  (2)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3.信用合作组织

  信用合作组织是合作制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实践形式。国际公认的“合作组织7原则”是:自愿与开放原则;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则;非赢利和社员参与分配原则;自主和不负债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社际合作原则;社会性原则。

  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合作制可理解为“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

  因此,无论国内国外,合作金融都具有以下基本经济特征:

  ①自愿性;

  ②互助共济性;

  ③民主管理性;

  ④非赢利性。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信用合作组织。

  4.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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