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精讲(79)

来源:环球网校发布时间:2012-12-17

  五、保险机构

  (一)职能和特征

  1.保险公司也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的主要功能是使家庭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一种名为保单的合约规避特定的风险,在特定事件发生时,依合约赔付现金。

  2.特征

  为获得保险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称为保费。保险公司将收到的保费投资于股票、债券和房地产等资产。

  在我国,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业务内容

  1.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还有一种保险机构之间的保险业务,被称为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

  2.理赔

  被保险人有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有受理索赔申请,承担保险金赔付的义务。上述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过程,即为保险理赔。

  3.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资金部分地用于投资,以实现保险资金增值的业务活动。

  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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