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精讲辅导七(2)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11-20

三、区域规划的编制

 

(一)编制区域规划的原则

(1)在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基础上,充分重视和运用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来协调区域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建立各具特色的区域分工和合作格局。

(3)要鼓励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带动发展中部地区,着力帮助落后地区,彼此进行有机的结合,从而促进地区间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4)要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逐步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5)要坚持以人为本,搞好统筹兼顾,把普遍提高人们生活水平质量,缩小地区间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根本的宗旨和出发点。

(二)区域规划的编制程序

1.履行立项程序

编制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经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区域规划的立项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规划编制部门

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3.区域规划意见征询

规划编制部门起草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

区域外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有关方面的专家;

有关军事机关;

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征求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意见,应当采取将区域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形式。

4.区域规划的衔接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区域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省级区域规划草案还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区域规划中关于基础设施、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的国家专项规划。

5.区域规划的审批

区域规划草案在报请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送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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