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精讲辅导三(2)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11-20

(四)关于规划衔接的其他规定

 

(1)应当衔接而未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2)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总体规划在主要内容上存在明显矛盾的,可以提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做出适当处理。

四、规划论证

(1)规划草案在送审之前须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2)规划草案须经专家委员会进行深入论证,并由专家委员会出具论证报告。对国家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

(3)规划编制部门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4)规划编制说明除应当对有关内容做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履行编制程序的情况,并对征求意见和衔接情况做出专门说明,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5)依法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还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发展规划的审核、批准

(一)审批内容

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二)审批权限

(1)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2)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3)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4)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六、规划公布与实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并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各级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企业贯彻执行。

规划的下达和落实,是把国家总规划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逐级采取不同形式下达到实施规划的各个单位。

组织规划实施是国民经济规划管理工作的关键阶段。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任务的顺利实现,是政府、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共同职责。组织国民经济规划实施工作的内容包括规划下达的形式、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的运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规划实施的信息管理及规划实施中的调控等。


 

纠错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育路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