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询工程师项目组织与管理讲义45

来源: 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7-09

七、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竣工检验和移交工程

1.竣工检验(21+14):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的某日进行。

2.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4+28)

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完成。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照管的责任也转移给业主。

(二)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1.重新检验

2.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工程师应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2)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获得承包商的赔偿。

(三)竣工结算(84+28)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工程师也应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签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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