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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一节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10-04-0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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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编号054)

 

  (一)概 念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是金融票证。这里的金融票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

  (1)汇票,是指一人开至另一人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由发出命令者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见票或在特定的或可以预定的某一日期,把金额确定的货币付与某一特定的人或他指定的人,或来人的金融票证。

  (2)本票,是指债务人开给债权人,保证立即或在本票到期时偿付款项的债务凭证。

  (3)支票,是指以银行为受票人,见票即付的汇票。

  (4)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

  (5)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人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

  (6)银行存单,是指在银行存款的凭证单据。

  (7)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指除上述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以外的其他办理银行结算的凭据和证明。

  (8)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

  (9)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证明信用证项下的交易货物真实的凭证,包括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

  (a)运输单据,是指表明运送人已将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提单、铁路运单等。

  (b)保险单据,是指关于货物运输保险的单据。

  (c)商业发票,是指证明卖方已履行了合同的凭证,也是海关实行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依据,是买方验收货物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的依据。

  此外,有的信用证还需要附其他单据,例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

  (10)信用卡,是指银行签发、供用户日常生活消费使用的支付凭证,也是信贷债权债务关系的证书。

  2、客观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4)伪造信用证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数量要素,在刑法中并未规定,但《追诉标准》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

  3、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根据刑法第177条第1款之规定:

  (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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