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学
(一)罪名范围以两高确定的为准,因刑法不断的修正,故每年都有一些小的变化。 (二)认定“行为性质”、“定罪”、“处罚” 1、行为性质的认定,通常涉及: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通常涉及:正当防卫等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不大,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2、构成犯罪通常指:行为“实际上”构成哪一种(个)或几种(个)犯罪。如构成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 3、触犯何罪(名)?通常是问表面上触犯那些(个)罪名,通常用于想象竞合犯等想象数罪的场合。 4、如何处罚?通常涉及: (1)分则条文法定刑幅度,主要是常见罪加重情形,如加重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毒品犯罪、贪污罪等 (2)总则、分则的法定量刑情节 (3)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如何数罪并罚注意:罪数的确认与数罪并罚未必一致。牵连犯、吸收犯、同种数罪是数罪,未必需要数罪并罚 (4)附加刑适用,如附加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5)其他,如赔偿、没收、追缴等。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分则规定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而具体犯罪的种类繁多,这就需要以一定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类罪),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进行合理排列,同时对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进行排列,从而形成分则体系。可见,分则体系实际上是犯罪分类问题。 犯罪分类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确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如果不对犯罪进行分类,就意味着没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意味着刑法规定“凡犯罪者处……”就够了,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 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典的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其排列顺序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分则体系就是根据上述分类建立起来的,其特点如下: 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因而其危害程度不同。根据犯罪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性质、特征与危害程度,有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 2、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类罪的排列反映了刑法的矛头所向与打击重点,反映了立法者对各类犯罪的认识与态度。我国刑法基本上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为依据,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 4、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对犯罪进行归类。一些犯罪同时侵犯了两种以上的法益,刑法分则根据该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将其归人不同的类罪,如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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