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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罪第一节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10-04-0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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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谍罪(编号001)

  (一)概 念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间谍罪的对象,是间谍组织和间谍代理人。这里的间谍组织,是指外国(地区)专门从事情报搜集、研究和反间谍活动的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不是间谍组织的成员或者成员机构,但与间谍组织进行联系,受间谍组织或者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间谍活动的个人或者机构、组织。

  2、客观要件

  间谍罪的行为包括:

  (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这里的参加间谍组织,是指经过一定手续加入外国政府或者境外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其他国家情报,对他国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破坏他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成为其成员。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尚未加入间谍组织,而是接受间谍组织以及间谍组织代理人的指令,完成其所交给的收集情报等任务。

  (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即采用各种手段向敌人指示其所轰击的目标。

  3、主观要件

  间谍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而接受其任务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1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113条:

  (1)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注: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之情节,应为法定加重情节,而非构成要件的之情节)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编号002)

  (一)概 念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情报。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情报】----根据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2、客观要件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窃取,即以各种形式秘密窃取。

  (2)刺探,即采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专门技术获取。

  (3)收买,即利用金钱和物质利益以换取。

  (4)非法提供,即违反法律规定提供。

  根据上述解释第3条之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罪构成行为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3、主观要件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国家秘密、情报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1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刑法第113条:

  (1)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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