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一、伪造货币罪(编号051) (一)概 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用机制、手工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1)伪造货币罪的对象是货币。 (2)货币,根据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2、客观要件。 (1)伪造货币罪的行为是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用机制、人工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 (2)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本罪处罚。 (3)伪造货币罪的数量要素,在刑法中并未规定,但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构成本罪。《追诉标准》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未达上述数额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3、主观要件。 伪造货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货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7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注 意 犯伪造货币罪而具有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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