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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一节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10-04-0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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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一、伪造货币罪(编号051)

  (一)概 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用机制、手工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1)伪造货币罪的对象是货币。

  (2)货币,根据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2、客观要件。

  (1)伪造货币罪的行为是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用机制、人工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

  (2)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本罪处罚。

  (3)伪造货币罪的数量要素在刑法中并未规定,但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构成本罪。《追诉标准》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未达上述数额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3、主观要件。

  伪造货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货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7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注 意

  犯伪造货币罪而具有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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