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罪(编号016)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编号017)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编号018)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编号019)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资助恐怖活动罪(编号020)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六、劫持船只、汽车罪(编号021)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七、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编号022)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机安全的行为。 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编号02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九、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编号024)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丢失枪支不报罪(编号025)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编号02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编号028)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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