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持有、使用假币罪(编号052)
(一)概 念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体。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 2、客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是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本罪有以下两种情形: (1)持 有。 (a)将假币随身携带; (b)存放在家中、亲友等处保管。 (2)使 用。这里的使用,是指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例如以假币购物、到银行存款、清偿债务等。 (3)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3、主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7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注 意 1、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而数额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而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编号053) (一)概 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是公众存款。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不特定的存款人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利息的资金 2、客观要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3)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相同的活动。例如,以投资、集资人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量要素是扰乱金融秩序。这里的扰乱金融秩序,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b)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c)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主观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76条第1款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四)注 意 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2、数额巨大,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是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 3、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到期未能归还公众存款,导致众多人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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