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学 一、一般规则 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 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3、司法习惯,判决宣告前同种数罪不并罚。 二、特殊情况(例外) 1、司法和理论上为追求合理性而对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 2、法定的数罪并罚特殊情况。 (一)实质一罪(一行为犯一罪) 1、继续犯,犯罪既遂后,如果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在继续。对比: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结束,与不法状态存在与否无关。常见继续犯: (1)侵犯自由的犯罪; (2)纯正不作为犯; (3)持有型犯罪 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从一重罪处罚。典型形式: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名 3、结果加重犯:法定性 (二)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 1、连续犯,特征与处理原则;与惯犯的区别 2、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的情况。特征: (1)一个目的; (2)数行为; (3)牵连关系: 处理原则:一般情况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情况法定情况下,数罪并罚。典型形式:伪造用于诈骗的; 3、吸收犯:数个不同性质行为犯数罪,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罪的情况。 特征: (1)数行为; (2)犯数不同罪; (3)吸收关系;处理原则:仅成立一罪。 类型: (1)必经阶段; (2)当然发展。 典型形式 (1)(入室)杀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 (2)非法制造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 (三)几个界限: 1、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别:行为个数不同 2、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是否同种罪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的程度不同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条文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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