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预测背景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增加考点“立案的特征”和“立案的意义”,死刑执行的变更程序中增加“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形”、“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启动”和“停止执行死刑后的审查、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增加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 2004年,62分;2005年,75分;2006年,54分;2007年,72分;2008年,72分。 三、2009司法考试预测 2008年考分与以往是基本持平的,其中卷二单选题第21题到第38题共考察18分,多选第66题到第79题共考察28分,不定项选择题的第95题到第97题,共考察6分,第四卷第三题分值为20分,刑诉法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72分。遵循常规2009年司法考试应为70分左右。 1、刑事诉讼法概述来源:考试大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价值 我国刑事诉讼主体三大类:(1)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法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2)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3)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2、刑事诉讼阶段及区分标准点(2分)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分) (1)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3)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必读关联法条:《刑诉》第15、5、130条。 4、管辖(4分) (1)级别管辖,《刑诉》第19、20、23条,《刑诉解释》第4条;(2)地域管辖,《刑诉》第24、25条;(3)立案管辖,第18条;(4)指定管辖,《刑诉》第26条,《刑诉解释》第19条;(5)移送管辖,专门管辖、指定管辖。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部分,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不同部门的分工,而审判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二者关系务必清晰。 5、回避(2分) (1)回避的决定权,《刑诉》第30条,《刑诉解释》第32条,《六机关规定》第8条;(2)回避的理由和使用对象,《刑诉》第28、29、31条,《刑诉解释》第27、29条;(3) 回避对证据和诉讼行为效力的影响,《高检规则》第30条。 6、辩护与代理(3分) (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刑诉》第28、36、37、75、139条,《六机关规定》第13条;(2)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刑诉》第139、160条;(3)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刑诉》第32、33、35、40条,《刑诉解释》第33、48条;(4)辩护人的保密义务。 7、刑事证据(5分) (1)刑事证据的分类和种类;(2)非法收集的言辞证据排除规则,《刑诉》第43条,《刑诉解释》第61条,《高检规则》第265条;(3)书证的概念、特点及与物证的区别;(4)证明责任,《刑诉》第43、171条;(5)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刑诉解释》第52条。 8、强制措施(3分) (1)审查批捕的程序,《高检规则》第92、93、94条;(2)审判阶段的逮捕程序,《刑诉》第59、62条;(3)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的情形,《高检规则》第76条;(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保证金的处理;(5)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6)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程序,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 9、附带民事诉讼(2分)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责任人的范围;(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法律适用及调解。 10、立案(2分) (1)立案的条件、材料的来源;(2)立案监督,《刑诉》第87条;(3)立案的特征、立案的意义。 11、侦查(5分)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和保密权,以新《律师法》为准;(2)扣押证书、物证时应遵循的规则;(3)询问时应遵循的规则;(4)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的诉讼权利;(5)侦察羁押特殊情况的处理;(6)补充侦察;侦查监督。 12、提起公诉(3分) (1)审查起诉,《刑诉》第137、140、141、142条,《高检规则》第260、262、263、271、280条;(2)三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刑诉法15条)、酌情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3)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刑诉》第144-146条。 13、第一审程序(10分) (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内容,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2)自诉案件的处理,《刑诉》第171条,《刑诉解释》第188、192、193、197、198条;(3)公开审判原则及例外;(4)被害人的诉讼权利;(5)法庭秩序;(6)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7)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权利和产生方式;(8)公诉案件的庭前审理;(9)补充侦查,《刑诉解释》第1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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