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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97条意思解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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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9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98条;《刑诉48条》第17条;《高检刑诉规则》第158条。
意思分解:
1. 询问证人的场所有如下几个地方,一是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但必须出示侦查关的证明文件;二是通知证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这种情况在必要的时候使用,根据《刑诉48条》第17条的要求,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只能依照本条的规定而不得再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2.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二个基本的规则,一是单独进行的原则,即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以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并便于证人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二是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是《高检刑诉规则》第158条的要求。
3. 如果所询问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根据第98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一点同本法第14条第2款关于询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基本一致,即原则上都通知被询问或被讯问对象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不要混淆]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可以"通知而非"应当"或"必?quot;通知,通知的是"法定代理人"到场而非其他人如该未成年人的教师等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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