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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96条意思解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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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9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条;《刑诉4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是自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所谓"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根据《刑诉48条》第9条的规定,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司法机关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思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根据《刑诉48条》第10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既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2.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主要职责或者说主要工作是;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 对于公检机关采取职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本法第75条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侦查阶段);
(4) 向侦查机关节解除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对此,应当注意区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具有不同的职能和不同的诉讼权利,如本法第36、37条的规定是针对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守判阶段的诉讼活动而非侦查阶段的活动。
3. 注意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律师的诉讼行为有不同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仅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而且被聘请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嫌疑人时也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根据《刑诉48条》第11条的内容,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
4. 对于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尽快安排。《刑诉48条》第11条规定,一般情形下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对于下列特殊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另外,根据该《规定》第12条,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检察机关,法院不得派员在场。 
5. 注意律师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是有所不同的,后者主要集中体现在刑诉法第36条、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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