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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84条意思解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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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8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63条、第85条、第86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了立案的案件来源,刑事司法机关的立案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检法机关的直接发现(第83条);二是社会上知道案情的单位、公民的报案或者举报;三是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四是犯罪人的主动自首。根据第86条的规定,对于这些案件信息,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而决定是否立案的标准应当是有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的人,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既是其权利也是义务。本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下,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即: 
(1)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现的;
(2) 通辑在案的;
(3) 越狱逃跑的;
(4) 正在被追捕的。
3. 对于任何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检法机关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等,而不能以属于自己管辖为借口不予接受,也不能要求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自己移送。对于虽然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 对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他们以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公检法机关具有为他们保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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