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点法条 第32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条;《刑诉解释》第33、35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辩护人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有权自行辩护外,不家权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人数有法定的要求,即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一人或者二人担任辩的记人。同时,《刑诉解释》第35条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可见,一名辩护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为一名被告人提供辩护。 2. 关于辩护人资格即条件法律有明确的要求。本条第2款规定,正在被执行的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刑诉解释》第33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下列几种人员不得作为辩护人: (1)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民; (5)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在这几种人员中,前三种是题中应有之义,而第(4)、(5)、(6)、(7)等几种则是刑诉法条所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该司法解释增加的。 3. 尤其要注意的是上述七种人员中,第(4)、(5)、(6)、(7)几种人员并非一律不可能成为辩护人,当他们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时,是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但前三种人员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作为辩护人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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