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或杀害被绑架人的;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的情况。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一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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